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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79号

通钢集团吉林市焊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华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钢集团吉林市焊管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华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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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通钢集团吉林市焊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正华。申请执行人通钢集团吉林市焊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二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钢集团吉林市焊管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宸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