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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881号

郭井玉与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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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881号郭井玉,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沙坨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833142****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下洼子村,联系电话0314一6211039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郭井玉申请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9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出的(2016)冀0823民初3900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