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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199号

孙福合与孙海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福合,孙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199号

原告:孙福合,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孙海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合与被告孙海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福合负担。

审 判 长  曹国锋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善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