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199号
原告:孙福合,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孙海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合与被告孙海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福合负担。
审 判 长 曹国锋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善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