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48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文卓、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谭立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