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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48号

李某与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48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文卓、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谭立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