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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773号

申请人马海旺与被执行人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海旺,程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旺被执行人程保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海旺与被执行人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