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437号
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东买里镇大营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智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毅,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建设,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
被告:李成林,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
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建设、李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佳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