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51号
原告:张某,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畅景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四新道畅景家园内。
负责人:刘润龙,业委会主任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畅景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志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硕天
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