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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41号

李素清与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清,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41号

申请人:李素清,女性,1958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3159858-7。本院在执行李素清与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标的款人民币5832.00元。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海文

审 判 员  陶清珍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