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693号
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蔡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立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