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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燕起明与屈治平、樊世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燕起明,屈治平,樊世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燕起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屈治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樊世会,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燕起明与屈治平、樊世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屈治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燕起明借款本金27000元;被执行人樊世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执行人屈治平负担;申请执行费310元,由被执行人屈治平、樊世会共同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泽彪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