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211号申请人陈长生,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长生与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其纳为失信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光虎
审 判 员 卜志良
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旻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