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王良彬,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涂兴胜,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良彬与被执行人涂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兴胜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良彬于2016-11-22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1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和利息、案件诉讼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涂兴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綦法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利莉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席世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