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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卢军与被执行人刘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军,刘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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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3127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卢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刘浩,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卢军申请执行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5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 祖 文

审 判 员 刘���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