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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870号

朱华秋与宁军辉客运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华秋,宁军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朱华秋,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宁军辉,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华秋与被执行人宁军辉客运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发祥

审判员  钟 勇

审判员  白景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