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865号
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观音村,组织机构代码:07389765-6。经营者:张基华。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郑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8260Y。
法定代表人:欧阳瑰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4元,由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