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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初455号

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455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现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经济开发区九龙路。注册号:640XXXXXXXX7988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人民广场东南侧。注册号:640XXXXXXXX0967法定代表人宫志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被告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诉案件、反诉案件均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明堂

审 判 员  丁世琴

人民陪审员  赫万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