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831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汉族,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美,女,汉族,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侯志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志新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