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1号刘跃生,男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跃生与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2016)京0114民初字17857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
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跃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