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92号
申请人:新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如梁,系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朱丽莉,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新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物业费2534.7元。要求被申请人朱丽莉给付申请人新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34.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丽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34.7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新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蓓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