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监18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亚华,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亚珍,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二审上诉人宋亚华与二审被上诉人孙亚珍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4日作出(2008)庆民二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由 艳
审判员 林癸成
审判员 肖传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