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富,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于立辉,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富与被执行人于立辉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东余
审判员 刘德来
审判员 郭瑞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关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