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07号
原告:陈玉叶,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柳友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杨尔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陈玉叶与被告柳友斌、杨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陈玉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玉叶负担。
审判员 李萍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