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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507号

原告陈玉叶与被告柳友斌、杨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07号

原告:陈玉叶,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柳友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杨尔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陈玉叶与被告柳友斌、杨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陈玉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玉叶负担。

审判员  李萍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