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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63号

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63号

原告:孙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杭,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含荣

审 判 员  胡 辉

人民陪审员  李润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郗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