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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终47号

赵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赵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终4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诉讼代理人王涛,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于宁夏隆德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宁夏石嘴山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起诉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宁0202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审阅卷宗、讯问原审被告人赵某甲,询问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并审阅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的书面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4日之前,被告赵某甲以其家院外过道地势低洼,下雨后积水,拉了一车土垫铺道路,后发现有人用砖头敲砸其房墙,用脚踢院门,并进行谩骂,认为是后排邻居吴某甲所为,2015年11月14日中午12时许,自诉人回家路过被告人赵某甲家门口时,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家属卢某某堵住吴某甲,要求其给被告人家擦洗大门,吴某甲不从,双方发生争吵及撕扯,自诉人吴某甲倒地后拨打电话报警,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出警后,逐个对自诉人吴某甲、吴某甲的妻子及孩子、被告人赵某甲等人进行了询问,但对其是否殴打自诉人吴某甲的事实,自诉人、被告人双方各执一词。后经鉴定,自诉人吴某甲牙齿缺失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自诉人吴某甲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闭合性颅脑损伤;3、11、21牙外伤。其中医疗费425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3.4元、交通费101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自诉人提交及大武口区法院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自诉案件告知通知书,证实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告知吴某甲本案属自诉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4日12时许,赵某甲趁其丈夫吴某甲回家时,对其丈夫进行殴打。其从儿子处得知情况后,便从市场赶回来劝架,到达赵某甲家门口时,看见其丈夫躺在地上,其准备伸手拉起吴某甲的时候,赵某甲的女儿将其推倒在地的事实经过;4、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其听到母亲与他人吵架后跑去母亲家门口,看见吴某甲躺在地上,其父母要求吴某甲擦洗大门,此时吴某甲的妻子朱某某来了,其父母拉着吴某甲的妻子清洗大门,吴某甲的妻子不从,双方发生撕扯的经过;5、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其下班回到其父亲家后看见吴某甲躺在地上,后其回家做饭,没多久又听到其父母、姐姐跟吴某甲、吴某甲的老婆相互吵骂的事实经过;6、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4日12时许,其买菜回家经过赵某甲家门口时,赵某甲趁其不备用铁锹从其后背将其推倒,致其牙齿缺失,腰部受伤的事实经过;7、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证实因其家门口的路比较低洼,其和邻居商量每家凑点钱把地铺好,土拉来后连续下雨,路上全是泥,吴某甲家的车出不去,吴某甲就在其家门口谩骂,还踢脏了其家的大门,用石头砸其家院墙。2015年11月14日中午,其在家门口看见吴某甲带着孩子回家,其便拉着吴某甲给其家擦洗大门,拉扯的时候将吴某甲的外衣袖子扯烂了,其便推着吴某甲,吴某甲就仰面坐在地上,不给其家擦大门便躺在地上,吴某甲喊着让他儿子找他老婆朱某某,朱某某来后,其妻子就拉着朱某某让她擦洗大门,朱某某也不愿意,自己滚到泥坑里,嘴里喊着”杀人了”,后朱某某报警的事实经过;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甲牙齿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9、视听资料,证实事发后,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情况;10、住院病案、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门诊票据等证据,证实自诉人吴某甲住院治疗的事实;11、交通费票据,证实因住院产生的交通费。原判认为,自诉人吴某甲控诉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致其轻伤二级,所述事实仅建立在自诉人吴学友一人言词证据之上,且关键性证人吴某乙系自诉人吴某甲儿子且智商低于常人,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故自诉人吴某甲的控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供述其与自诉人当天发生撕扯虽事出有因,但确系发生,因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家的大门被踢脏,敲击房墙的行为是自诉人所为,就强行要求自诉人清洗大门,致使纠纷发生在撕扯中造成自诉人损伤,对此,赵某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吴某甲诉讼请求中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3.4元、交通费101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票据确定为4254.14元;关于误工费及其他损失22400元的赔偿请求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甲无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28.54元(其中医疗费425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3.4元、交通费10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一审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追究赵某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重新计算赔偿数额。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吴某甲的伤情是案发当天造成的,吴某乙的证言能够证实吴某甲被赵某甲殴打的事实。2、原判应当支持医疗费9346.48元,及误工费和其他损失2240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吴某甲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收据、南沙窝早市蔬菜区摊位卡各一份,证实其在市场上从事卖菜的职业。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对上述证据及吴某甲的职业无异议。本院对上诉人吴某甲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的代理意见同上诉人吴某甲的上诉理由。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吴某甲于2016年5月24日、6月1日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缺失牙齿的生物烤瓷修复,花费医疗费5006元,其住院治疗13天产生误工费1363元(按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8280元/年,计算13天)。

本院认为,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上诉人吴某甲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但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只能证实其轻伤的事实,不能证实其轻伤结果系原审被告人吴某甲殴打所致,证人吴某乙因智力有障碍不能正确表达,其证言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对上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上诉人吴某甲关于吴某乙的证言能够证实吴某甲被赵某甲殴打事实,应当追究赵某甲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吴某甲主张医疗费应支持9346.48元的上诉理由,根据其在一审提交的二份门诊病历及门诊收费票据能够证实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92600.14,其中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254.14元应当由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承担;剩余的5006元为上诉人吴某甲治疗缺失牙齿产生费用,根据双方在本案的行为,该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即2503元。关于上诉人吴某甲主张的误工费,因吴某甲住院期间产生误工损失符合事实,应当予以支持1363元(按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8280元/年,计算13天)。关于上诉人吴某甲主张的其他费用,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相关费用,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吴某甲的部分上诉理由能够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的部分代理意见能够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某甲无罪;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28.54元(其中医疗费425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3.4元、交通费10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原审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94.54元(其中医疗费675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3.4元、误工费1363无,交通费1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丽娟

审判员  陈浩峰

审判员  吕晓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