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执行人:李某2,女,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拒不执行本裁定所指定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该条法律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