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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377号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贾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贾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377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注册号:110229001370695。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利新,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立军,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项目经理。被告贾玉珍,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贾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