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全云。
委托代理人:焦金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延雯。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杰。再审申请人李全云因与被申请人吴延雯、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李全云申请再审称,吴延雯提交的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审未判决吴延雯承担还款义务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李全云对吴延雯提交的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表示“无异议,放弃对吴延雯的主张,同意由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由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全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胡水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