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4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张卫立,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春与被执行人张卫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