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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540号

王云与张慧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云,张慧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40号

原告:王云,女,汉,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乐,女,汉,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张慧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岳 亮

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