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706号
原告:汤中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2#综合楼底层东3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汤中熙与被告吴敏、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汤中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敏不同意调解,汤中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中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中熙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