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5号
原告:江广亮,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刘昌湛,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广亮诉被告刘昌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广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
审 判 长 简晓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