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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5号

江广亮与刘昌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广亮,刘昌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5号

原告:江广亮,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刘昌湛,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广亮诉被告刘昌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广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

审 判 长  简晓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