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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584号

孟凡友与刘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凡友,刘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584号

原告:孟凡友,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润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孟凡友与被告刘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孟凡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白 玉 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额纳日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