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584号
原告:孟凡友,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润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孟凡友与被告刘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孟凡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白 玉 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额纳日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