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76号原告翟甜甜,女,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郝东,男,1993年1月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甜甜诉被告郝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甜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甜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