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22号
申请人:陈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王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某与王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某、王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4月26日经庐江县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王某等人支付陈某医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元;
二、陈某不追究王某等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与王某于2017年4月26日经庐江县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革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