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79号金东,住所地隆化县。修玉龙,住所地隆化县。金东申请修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修玉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20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