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85号原告杨光。被告郑州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郑州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诉。
审 判 长 马海涛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孔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