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中卫,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蔡金武,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中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博安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博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唐述梁
代理
审判员 刘佳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刘芳明
书 记 员 苑要楠
书 记 员 王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