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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872号

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蔡金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丰中卫,蔡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中卫,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蔡金武,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中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博安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博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唐述梁

代理

审判员  刘佳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刘芳明

书 记 员  苑要楠

书 记 员  王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