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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08号

陈宝平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宝平,安庆武,赵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平,男。被执行人安庆武,男。被执行人赵迎,女。本院在执行陈宝平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14504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