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敖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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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某、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敖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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