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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895号

王海二与郭小双、牛兴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二,郭小双,牛兴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二。被执行人郭小双。被执行人牛兴燕。本院在执行王海二申请执行郭小双、牛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海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小双、牛兴燕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福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