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96号罪犯陈晨,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融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晨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晨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审判员 徐鲁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