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李继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孟卫,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强,该局局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李继勇与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人民政府、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人民政府、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应共同支付申请人李继勇修路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399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履行案款272675元,现已将该笔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李纪勇,申请执行人李纪勇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