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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封朝中与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朝中,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封朝中,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大屯乡。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

法定代表人:曲宝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朝中与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朝中与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久福

代理

审判员 王玉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学   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初   文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