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22民初860号
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慧兰,经理。
被告:霍成富,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佳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