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470号

路元海与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元海,季一琴,朱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路元海,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季一琴,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路元海与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军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人民币12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