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李兆强,男性,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陶飞,男性,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陶新贵,男性,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兆强与陶飞、陶新贵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陶飞、陶新贵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04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王庆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