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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80号

李兆强、陶飞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兆强,陶飞,陶新贵

裁判文书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李兆强,男性,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陶飞,男性,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陶新贵,男性,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兆强与陶飞、陶新贵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陶飞、陶新贵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04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王庆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