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7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主要
负责人:王春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
被告:王凤波。
被告:周越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与被告王凤波、周越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王凤波负担。
审 判 长 许勇花
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
人民陪审员 韩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