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2932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江、刘波、李晓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江,刘波,李晓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93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霞,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江,男,199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晓虎,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刘波、李晓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依法免收。

审判员  吴惠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