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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21号

黄吉华与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吉华,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21号

原告:黄吉华,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万贤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吉华诉被告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黄吉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吉华以与被告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吉华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