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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996号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成玖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96号

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负责人:时成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存,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该单位员工。

被告:王成玖,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成玖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晶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